证券代码:002928证券简称:华夏航空公告编号:2025-027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05月16日(星期五)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05月16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05月16日09:15~09:25,
0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05月16日0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30号华夏航空新办公楼524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84097162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6.03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76198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9人,代表股份264773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92%。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78241550股,根据《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数量为
4630299股,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73611251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64778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人,代表股份264773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9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4、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宣读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510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1%;
反对45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弃权4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316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7%;反对45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27%;弃权4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508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9%;
反对45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弃权5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315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1%;反对45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27%;弃权5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508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9%;
反对45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弃权5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315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1%;反对45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27%;弃权5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508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9%;
反对457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弃权5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315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0%;反对457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28%;弃权5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500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0%;
反对4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弃权5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307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0%;反对4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58%;弃权5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5998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7%;
反对4967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6%;弃权
5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805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18%;反对4967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8759%;弃权5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7、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433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0%;
反对521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弃权
16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240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7%;反对521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969%;弃权16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490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8%;
反对474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弃权5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297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4%;反对474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94%;弃权5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9、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314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8%;
反对422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6%;弃权
41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314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8%;反对422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6%;弃权41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夏航空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融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瑞成环境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华夏通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向姣、吕佳苓
2、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