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瑶律师、季俊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下午16: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11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下午16:00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6号1栋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甘毅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35136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42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519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2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224994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80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85195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22%。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445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2%;反对2030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4%;弃
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51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7227%;反对2030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8278%;弃权
3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4495%。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4499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62%;反对2030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5%;弃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559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7767%;反对2030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8325%;弃权
3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3909%。
此议案获得通过。
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445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2%;反对2030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4%;弃
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51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7227%;反对2030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8278%;弃权
3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4495%。
此议案获得通过。
2.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450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64%;反对20429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9%;弃
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56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7813%;反对20429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9792%;弃权
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2394%。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445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2%;反对20479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0%;弃
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51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7227%;反对20479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0379%;弃权
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2394%。
此议案获得通过。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4449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1%;反对2048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2%;弃
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509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7180%;反对2048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0426%;弃权
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2394%。
此议案获得通过。
2.0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并更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4449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1%;反对2043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0%;弃
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509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7180%;反对2043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9839%;弃权
2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0.2981%。
此议案获得通过。
2.07《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并更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038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5%;反对449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6%;弃
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0445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4228%;反对449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791%;弃权
2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2981%。
此议案获得通过。
2.08《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445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2%;反对20479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0%;弃
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51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7227%;反对20479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0379%;弃权
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2394%。
此议案获得通过。
2.09《关于制定<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0618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5%;反对431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8%;弃
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0678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6963%;反对431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643%;弃权
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2394%。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下属公司申请交割仓库资质补充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4503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64%;反对20429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9%;弃
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56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7813%;反对20429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9792%;弃权
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2394%。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0481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6%;反对445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
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0541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5355%;反对445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251%;弃权
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2394%。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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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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