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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15:30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9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
东发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
6 号 1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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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24日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林海川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86931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749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0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607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7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62324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11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0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607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73%。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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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及表决要求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议案性质 表决要求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关于修订公司治理
1 普通决议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制度的议案》计票。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关于调整独立董事
2 普通决议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薪酬方案的议案》计票。
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尚待本次股东会召开后,由本所律师根据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予以确认。届时,表决结果将按以下格式列示: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8698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63%;
反对 1745268股,占 0.7980%;弃权 78000股,占 0.0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74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9051%;反对 1745268 股,占 70.9251%;弃权 78000 股,占 3.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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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2:《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8506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6%;
反对 108760股,占 0.0497%;弃权 78000股,占 0.0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739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4103%;反对 108760 股,占 4.4198%;弃权 78000 股,占 3.1698%。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