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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4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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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为使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数。

在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数之前,原成员仍按本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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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成员亲自出席。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授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该授权的成员应该对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授权意见。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十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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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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