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证券简称:锋龙股份公告编号:2026-050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上无否决、修改或增加新提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5月1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2026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99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
1/7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剑刚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3人,代表股份1161079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3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967711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1人,代表股份9643084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3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0人,代表股份24509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0人,代表股份24509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7%。
(二)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23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07%;
2/7反对19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4%;弃权
231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263%;反对19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0305%;弃权231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18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62%;
反对19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7%;弃权
11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01%;反对19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7078%;弃权11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29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59%;
反对19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9%;弃权
11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9.2711%;反对19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2468%;弃权11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19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75%;
反对19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6%;弃权
126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754%;反对19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6099%;弃权126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7%。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14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28%;
反对1981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8%;弃权
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510%;反对1981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8553%;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4/7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34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00%;
反对19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9%;弃权
11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7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70%;反对19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0550%;弃权11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34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00%;
反对19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8%;弃权
11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7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70%;反对19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0509%;弃权11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1%。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32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85%;
反对19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4%;弃权
11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1%。
5/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935%;反对19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1284%;弃权11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26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31%;
反对1970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2%;弃权
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406%;反对1970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4025%;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泽骏、王伟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6/7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