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2证券简称:明德生物公告编号:2025-049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1月5日(星期三)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星期三)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中路77号武汉明德生
物科技产业园1号楼2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莉莉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19人,代表股份1082045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49731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2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32314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634261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11119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4人,代表股份32314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299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632%;
反对657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76%;弃权
247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22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113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20%;
反对839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54%;弃权
25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114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23%;
反对839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54%;弃权
25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107114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23%;
反对839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54%;弃权
25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3%。
2.0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272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385%;
反对680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289%;弃权
2517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7%。
2.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114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22%;
反对839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55%;弃权
25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3%。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114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23%;
反对839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54%;弃权
25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3%。
2.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091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717%;反对860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56%;弃权
2517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7%。
2.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092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724%;
反对860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53%;弃权
25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3%。
2.09关于修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7115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36%;
反对837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41%;弃权
251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2323%。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陈莉莉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07034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517273381.5552%
同意51727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5552%。
陈莉莉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王颖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07033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1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5403%。
王颖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选举汪剑飞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0706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07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1094%。
汪剑飞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选举张真路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07033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5402%。
张真路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全怡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07033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5395%。
全怡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谢进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07032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07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5244%。
谢进城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选举施先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07032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0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5246%。
施先旺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王芳、李悦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