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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123号
致: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1法律意见书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成都市金牛区盛
业路66号107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晓虎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666572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64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700128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87%。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6444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265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6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6158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8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本次会议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63572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7%;
反对240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弃权678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6345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4%;
反对240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弃权796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6352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0%;
反对240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弃权73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63552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7%;
反对240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弃权698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62166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4%;
反对3669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6%;弃权821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333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2%;
反对2762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0%;弃权555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429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09%;反对2762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97%;弃权555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3%。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657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527%;
反对240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9%;弃权68609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3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59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90%;反对240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4%;弃权68609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855%。
公司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所对本议案回避,回避股数171698289法律意见书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42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272%;
反对3688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45%;弃权68563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36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834%;反对368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88%;弃权68563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378%。
公司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所对本议案回避,回避股数171698289股。
9.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365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3%;
反对2503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1%;弃权496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461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63%;反对250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48%;弃权496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9%。
本议案系《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苗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苗梦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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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