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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瑞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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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瑞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8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定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5年5月15日下午13: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慈溪市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路669号兴瑞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忠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2法律意见书代表(或代理人)共6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5405755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1.7358%。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943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2%;

反对2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05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199%;反对28240

3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635%;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66%。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943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2%;

反对2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05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199%;反对28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635%;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6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943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2%;

反对2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05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199%;反对28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635%;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66%。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943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2%;

反对111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3%;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4法律意见书

同意505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199%;反对111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923%;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8%。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943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9%;

反对28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04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552%;反对28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82%;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66%。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943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9%;

反对28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04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552%;反对28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82%;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66%。

(7)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943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2%;

5法律意见书

反对2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05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199%;反对28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635%;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66%。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944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8%;

反对27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06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815%;反对27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19%;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66%。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979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6%;反对11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3%;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86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495%;反对110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307%;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198%。

6法律意见书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632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1%;

反对339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04%;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93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144%;反对339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689%;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66%。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884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7%;

反对67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8%;弃权10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45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0533%;反对67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982%;弃权1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86%。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944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6%;

反对27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05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168%;反对27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666%;弃权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7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66%。

(1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944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6%;

反对110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9%;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05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168%;反对110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53%;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8%。

(1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924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6%;

反对110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9%;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85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849%;反对110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53%;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19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8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阳靖

经办律师:

王剑群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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