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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瑞科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7-1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37证券简称:兴瑞科技公告编号:2025-064 债券代码:127090债券简称:兴瑞转债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兴瑞转债”将于2025年7月24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兴瑞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4.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23日; 3、除息日:2025年7月24日; 4、付息日:2025年7月24日; 5、“兴瑞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8%、第 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2.5%; 6、“兴瑞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23日,凡在2025年7月2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年7月2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5年7月24日; 8、下一付息期利率:0.8%。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兴瑞转债”,债券代码:127090)。 根据《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兴瑞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2025年7月24日支付2024年7月24日至 2025年7月23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兴瑞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兴瑞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90。(三)可转债发行数量:46200万元(462.00万张)。 (四)可转债发行规模:46200万元(462.00万张)。 (五)可转债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8月15日。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7月24日至2029年7月 23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4年1月29日至2029年7月23日。 (八)债券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8%、第四年1.5%、 第五年2.0%、第六年2.5%。 (九)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办理完毕偿还本次可转债余额本息的事项。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 发行首日(2023 年 7 月 24 日,T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十二)“兴瑞转债”信用评级: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可 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级,债券信用评级为 AA-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兴瑞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4年7月24日至2025年7月23日,票面利率为0.40%,每10张“兴瑞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0元(含税)。 (一)对于持有“兴瑞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 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3.20元; (二)对于持有“兴瑞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4.00元; (三)对于持有“兴瑞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4.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 (二)除息日: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 (三)付息日: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 四、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5年7月2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兴瑞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兴瑞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咨询电话:0574-63411656 八、备查文件 (一)债券派息兑付及手续费划款通知。 特此公告。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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