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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鼎控股: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以及公

1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除国家统一会计政策调整外,因发生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2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

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3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

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

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五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4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5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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