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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C0086号
致: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1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纸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6楼
会议中心612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的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76人,代表股份281855357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62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2815965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82%;反对181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44%;弃权77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0.0275%。
2.00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816056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14%;反对182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46%;弃权67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40%。
3.00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815891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55%;反对189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74%;弃权76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71%。
4.00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01表决通过了《吕益民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28158339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35%;反对190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75%;弃权8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0%。
4.02表决通过了《周凤翱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28158339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35%;反对190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75%;弃权8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0%。
4.03表决通过了《陈红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2815830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34%;反对190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74%;弃权82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0.0292%。
4.04表决通过了《林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2815830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34%;反对190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74%;弃权82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2%。
4.05表决通过了《吴柏钧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2815830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34%;反对192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84%;弃权79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2%。
5.00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8157645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10%;反对19808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03%;弃权80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7%。
6.00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6.01表决通过了《预计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9385918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238%;反对183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45%;弃权7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17%。关联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6.02表决通过了《预计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5同意28159613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80%;反对182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47%;弃权7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73%。
6.03表决通过了《预计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28158726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49%;反对183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52%;弃权84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9%。
6.04表决通过了《预计与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派出的董事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2317479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80%;反对183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89%;弃权7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31%。关联股东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6.05表决通过了《预计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派出的董事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24219071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97%;反对183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55%;弃权84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8%。关联股东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6.06表决通过了《预计与其他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28159249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67%;反对185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0.0660%;弃权76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73%。
7.00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8008711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726%;反对169427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11%;弃权7397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62%。
8.00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816082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23%;反对174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20%;弃权72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57%。
9.00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8159526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77%;反对183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51%;弃权76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72%。
10.00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815943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74%;反对192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83%;弃权68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43%。
11.00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8159536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78%;反对190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0677%;弃权69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46%。
12.00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评价与离职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7763974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5043%;反对413291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4663%;弃权826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3%。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至第5项、第7项至第1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6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熊洁刘晗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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