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客观求实、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监督的原则,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与评价,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
2.成立日期:致同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2月
22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5.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6.截至2025年末,致同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44名,注册会计
师136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7.2024年度,致同业务收入2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1.03亿元,证
券业务收入4.82亿元。致同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9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收费总额3.86亿元;其中金融业上市公司3家。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吴松林,201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起在致同执业,最近3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韩静,201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起在致同执业,2019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最近3年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倪军,199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8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起在致同执业,最近3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
以上项目组成员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致同及上述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2024年连续三年为公司提
供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及审计服务需求,公司聘请致同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对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有关规定,积极沟通并配合工作。
三、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为保证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如期开展,公司于2025年4月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5年6月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致同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四、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结合国资委、证监会有关要求及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安排,致同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致同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就公司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时间计划及人员安排、年度审计重点、
初审意见等内容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沟通,制定并严格执行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实施了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及项目质量复核程序。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职责的情况
(一)2025年4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的专业资质、过往审计工作情况、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项目组成员专业能力及
独立性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和评估,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请致同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11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的形式与
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等致同项目组成员召开进场前沟通会议,对
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时间计划、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6年3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的形式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等致同项目组成员召开年度报告审计意见
沟通会议,听取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审计的进展情况等事项的汇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四)2026年4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审计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