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1-(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述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规定的理解。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3-(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4-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5-第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可以安排公司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官方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同步进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投资者关系活动基本情况、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等内容予以详细记载。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接待和推广,是指公司接受公司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区域现场调研时开展的各项工作,调研形式包括路演、分析师会议、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调研采访,按照公司媒体采访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接待和推广活动实行预约登记管理制度。
调研机构及个人申请前往公司区域现场调研的,应当提前至少10个交易日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调研主题并提交书面预约登记。调研个人应当出示本人-6-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调研机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经核实调研机构及个人身份后,合理、妥善地安排并开展相关接待和推广活动,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为节省公司资源,针对一定时间段内的调研预约,公司可以集中组织安排接待和推广活动。
第二十三条接待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按照指定路线行进,并由专人回答调研机构及个人的提问,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调研机构及个人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的与公司相关的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参加调研的公司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或者其他
书面调研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公司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7-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渠道和平台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公布公司官方网站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8-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不得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就拟发布信息或者投资者提问涉及的内容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进行了解和确认,上述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答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基于了解和确认的相关事项情况或者进展,拟定发布信
息及回复内容,报送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发布信息及回复内容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所发布
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是否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是否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信息,是否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是否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9-异常波动等。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时,可以调取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核对,或者直接向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进一步了解和确认,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的拟发布信息及回复内容,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报送董事长进行审批,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反馈审批意见。
(六)董事长审批(如有)或者董事会秘书审核有异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及
时根据审批/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再行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根据要求配合补充答复或者提供资料。
(七)董事长审批(如有)及董事会秘书审核无异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现在或者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