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确定,召集人(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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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应当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委员(应为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三条在会议召开前五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
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3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
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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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经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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