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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利康: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昂利康 --%

证券代码:002940证券简称:昂利康公告编号:2024-031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议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1、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文”),规定“关于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提前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

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

2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

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

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

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

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

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

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3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和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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