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0证券简称:昂利康公告编号:2025-095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
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等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前按照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201728186股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
60518455股(含本数),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1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假设公司于2026年6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预测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
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时间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公司2025年1-9月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68.9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76.52万元。
假设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25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年化数据,即2025年1-9月数据的4/3倍(该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假设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2025年度减少20%、持平和增长20%三种情况测算。
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
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6、在预测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以
2025年9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201728186股为基数),不考虑股票回购注销、权益分派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7、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受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2的影响如下:
2025年9月302025年12月312026年12月31日/2026年度
项目 日/2025年 1-9 日/2025年度 (E)
月 (E)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20172.8220172.8220172.8226224.66
情形1:公司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减少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7768.9910358.658286.928286.92
净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5576.527435.365948.295948.29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90.510.410.3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90.510.410.3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280.370.290.26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0.280.370.290.2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情形2:公司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7768.9910358.6510358.6510358.65
净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5576.527435.367435.367435.36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90.510.510.4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90.510.510.4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280.370.370.32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0.280.370.370.3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情形3:公司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增长2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7768.9910358.6512430.3812430.38
净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5576.527435.368922.438922.43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90.510.620.5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90.510.620.5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280.370.440.38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280.370.440.38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3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增加,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由于本次募投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总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进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下降的风险。因此,公司存在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指标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仅用于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盈利承诺。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加快公司创新药研发进程,拓展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增强公司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能力,聚焦临床需求迫切的治疗领域药品研发,满足更广阔的临床用药需求,顺应国家政策支持方向,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披露的《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
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药用辅料及特色中间体系列产品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此外,公司积极探索改良型新药和创新药的研发,产品梯
4队合理、管线丰富。在创新药领域,公司于2024年2月及2025年8月与合作方分别就 QHL-1618药物分子及 IMD-1005药物分子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之研发合作及授权许可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之授权许可协议》,公司在许可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
范围内拥有基于上述药物分子的药品的研发、生产、商业化独家权益,标志着公司正式进入创新药领域。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围绕公司现有创
新药领域展开,即用于投资“创新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有利于加快公司创新药研发及产业化进程,增强公司研发创新能力,优化财务结构,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地位,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与业务范围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了详细的论证。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公司具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执行能力,具体详见《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
之“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
5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二)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益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积极优化、提升公司经营和管理水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此外,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通过上述举措,可以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
(三)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产品覆盖领域及销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四)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
技术研发能力是公司实现业务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公司将围绕医药行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研发实力。在提高公司现有产品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拓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客户,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五)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
6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同时,公司已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科学规范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
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
7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
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
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审议程序
2025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8相关承诺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