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
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499号盛达广场15层邮编:830000
电话:(+86)(991)3070688传真: (+86)(991)3070288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郑馨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3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下午15:00在新疆乌鲁本齐市新市区乌昌路辅道840号新疆交建科研楼二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签到表》、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股东资格证明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45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343,892,7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690%,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2人(其中1人回避表决),代表股份274,304,2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02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543人,代表股份69,588,5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663%。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签到表》,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并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53,1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3%;反对34,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9%;弃权37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8%。
经查验《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票》《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现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合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亦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上述议案由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0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经办律师:
温晓军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