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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5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277号保利中心1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2月30日9:15-15:00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3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12211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957%。均通过现场或者网络平台参会。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12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补选张红英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张红英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163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9%;反对1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9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4%;反对1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7%;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9%。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16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5%;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9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7%;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9%。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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