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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晶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7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晶股份”)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宇晶股份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终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宇晶股份向本所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全部事实资料和信息,所有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或遗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终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宇晶股份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

2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宇晶股份本次终止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终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正文

一、本次终止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针对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决策和审批程序:

1、宇晶股份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终止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终止的具体情况

4(一)本次终止的原因根据公司拟披露的《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的原因为:鉴于当前公司股价波动幅度较大等因素,公司未能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公告等工作。为充分落实对激励对象的有效激励,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环境因素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经审慎研究后,公司拟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同时与之配套的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二)本次作废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涉及的220.00万份股票期权全部作废失效。

(三)本次终止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本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予、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股票期权,因此本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仍将勤勉尽责、认真履职,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此外,公司后续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择机推出有效的激励计划,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承诺自相关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终止的原因、本次作废股票期权的情况、本次终止的影响及后续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

5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

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本次终止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了本激励计划现阶段所涉及的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将本次终止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周琳凯梁爽

经办律师:

李江涛

签署日期:2026年3月6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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