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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晶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致: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晶股份”)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宇晶股份向本所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全部事实资料和信息,所有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或遗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

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宇晶股份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公司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的目的。

2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1、2022年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2月24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2月25日至3月6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权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

3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首次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年12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8、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9、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10、2025年1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11、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4《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12、2026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3、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其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公司于2025年5月9日披露《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5月15日起至

2026年3月23日止,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29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74.1741万份。截至行权期届满,尚有14.72万份股票期权未行权。根据《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4.72万份。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

5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相应办理注销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6(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周琳凯

经办律师:

2026年4月27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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