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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45证券简称:华林证券公告编号:2023-053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

置地大厦 C 座 31 楼会议室(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立先生

(六)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434343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16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434343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1609%。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表决。

提案1.00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43433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93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43433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431457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5%;反对2885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提案4.00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431457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5%;反对2885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5.00关于修订《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2431457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5%;反对2885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亦迪、段丙鑫

3、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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