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188号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42层518000
电话:0755-22235518传真:0755-2223552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188号
致: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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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4月 2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http://www.szse.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
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2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4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7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63人,代表股份数为2435026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862%。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3人,代表股份数为243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60人,代表股份数为5026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60人,代表股份数为
5026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
及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360人,代表股份数为5026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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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4:《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5:《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6:《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7:《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8:《关于确定公司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议案9:《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议案10:《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347041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67%;
反对243701股,弃权79000股。
议案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346981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65%;
反对240701股,弃权88000股。
议案3:《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4347005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66%;
反对240701股,弃权85600股。
议案4:《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24347005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66%;
反对240701股,弃权85600股。
议案5:《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434701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66%;
反对239201股,弃权86000股。
议案6:《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434668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53%;
反对273401股,弃权848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68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42%;反对273401股,弃权848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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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7:《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4894844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323%;
反对246201股,弃权85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95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054%;反对246201股,弃权85300股。
关联股东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议案8:《关于确定公司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24346960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64%;
反对246101股,弃权84700股。
议案9:《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2434665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52%;
反对262801股,弃权982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65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85%;反对262801股,弃权98200股。
议案10:《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24346643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51%;
反对277401股,弃权851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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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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