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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提高子公司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委派到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主持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第1页共3页第六条子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等。

第八条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公司在职人员中产生。

如因工作需要,高级管理人员也可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并报公司审批决定。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委派人员候选人采取业务相关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提名的方式产生;

(二)公司执行委员会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讨论决定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子公司对公司委派的董事,按照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举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按《公司法》和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更换的,由公司执行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被委派到子公司的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2页共3页(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

(六)对列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事先与公司沟通,重大事

项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经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子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应先征求公司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不设立董

事会和监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的委派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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