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7证券简称:恒铭达公告编号:2026-051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1568号公司1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荆世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56209336股,扣除不享有表决权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及自愿放弃表决权的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故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3222642股。
1.股东出席情况:(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64人,代表股份数10630168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数92495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29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54人,代表股份数13806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65%。
(2)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156人,代表股份数3719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2458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3人,代表股份数1261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5%。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780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2%;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26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2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1%;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8%。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股东荆世平、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夏琛、荆京平、荆江、铜陵恒世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齐军为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之关联方,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6263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0%;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81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03%;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0%;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出席律师:田雅雄、李艳君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