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2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3
释义....................................................3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4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5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9
四、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10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10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10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11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1
九、结论性意见..............................................12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
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恒铭达、公司指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本次激励计划指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指案)》计划(草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本法律意见书指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本所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监管指南》指办理》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
-3-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公司系以整体变更方式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关于核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1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19年2月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其证券简称为“恒铭达”,股票代码为“002947”。
3.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持有苏州市
数据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35794960677的《营业执照》,其登记信息如下: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1568号法定代表人荆天平
注册资本25620.9336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7月27日营业期限2011年7月27日至长期
电子材料及器件、绝缘材料及器件、光学材料及器件、纳米材料及器件、
精密结构件、纸制品的研发、设计、加工、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按《印刷许可证》核定范围核定类别经营)(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
橡胶制品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密封件制造;密封件销售;海绵制经营范围品制造;海绵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4-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根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公司的说明,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
根据《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其内容包括“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5-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附则”共十五章,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
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公司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公司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为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业务骨干,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公司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禁售期和归属安排。公司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五)项的规定。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
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公司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6-法律意见书定。
(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公司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8)《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包括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公司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9)《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包括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10)《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包括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公司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1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异动的处理方式,包括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时的处理方案;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包括发生职务变更、离职、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身故等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方案。公司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十二)项的规定。
(1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1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7-法律意见书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2026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6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6年4月7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8-法律意见书
2.公司将在股东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十天;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5.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60日内,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
股东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6.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归属、作废、变更及终止等事项,公司尚需
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相应的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监管指南》
“第二章公司治理”之“第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
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有效
期、授权日、等待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股
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
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9-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监管指南》
“第二章公司治理”之“第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
中要求激励计划中作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四、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7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公司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结束后,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监管指南》
“第二章公司治理”之“第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规
定进行公告,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系公司为“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二、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三、
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之“(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有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见,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三)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议案,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存在违反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11-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董事荆世平、荆天平、荆京平、夏琛、齐军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者激励对象的关联方,因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过程中,董事荆世平、荆天平、荆
京平、夏琛、齐军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2-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车千里
____________________田雅雄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