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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铭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恒铭达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11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3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4

释义....................................................4

一、本次激励计划解锁的批准和授权......................................5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解锁事项........................................7

三、结论意见................................................9

1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合称“本次激励计划解锁”)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

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3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恒铭达、公司指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指激励计划《公司激励计划《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指(草案)》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股权激励《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指考核办法》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次解锁指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本法律意见书指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所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指办法》员会令第227号)元指人民币元

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其本次激励计划解锁的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202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9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出具《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9日,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

2022年10月11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出具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6.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2年10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年10月1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220.50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43元/股。

8.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9.2023年11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解禁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可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同意公司为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77.175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0.2024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6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1.2025年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2025年4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2.2025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发表《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的核查意见》。

2025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5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解锁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解锁事项

1.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分四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期为2022年12月5日,公司将

7法律意见书

于2025年12月6日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具体如下:

序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公司未发生前述

1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满足解除限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售条件。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312激励对象未发生

)最近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前述情形,满足解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计,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3司股东的净利润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为45685.4971万

45000万元。

元,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比例41名激励对象绩与该限售期对应的考核期间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对个人考核绩 效考核结果为 A,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档,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 可解除限售比例

4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为100%,对应解

考核等级 A B C D E 除限售条件成就

90数量为44.04万分及

分数段80-89分70-79分60-69分60分以下以上股。

可解锁比100%90%80%60%0%

8法律意见书

序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号例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当期可解锁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并调整相应回购价格,以上事项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其解锁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即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719%,具体如下:

授予限制性股本次解除限剩余未解除本次解除限售序姓名职务票的数量(万售的数量(万限售的数量的数量占目前号股)股)(万股)总股本比例

1齐军董事、副总经理55.0011110.0429%

2吴之星董事、财务负责人50.0010100.0390%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115.2023.0423.040.0899%

核心人员(39人)

合计220.2044.0444.040.1719%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公司本次解锁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结论意见

9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解锁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公司本次解锁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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