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1-法律意见书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26年3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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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3日14:30在江苏省昆山市巴城
镇石牌塔基路1568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荆世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8名,代表股份
108263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122%。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
委托代理人共计170名,代表股份17845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71%。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93055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59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9人,代表股份
15208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28%。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
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会议持股1.00%以上的股东荆世平先生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关于提议增加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的函》,提请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增补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核查,荆世平先生作为提案人的身份符合相关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职权范围,且提案时间、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议案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4《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6《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7《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9《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
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5.00%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154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2%;反对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3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86%;反对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5-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3%。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35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817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9%;反对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6%;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3.《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25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807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1%;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0%;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
4.《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164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5%;反对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
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4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6-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47%;反对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6%;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5.《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9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30%;反对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6%;
弃权16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9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30%;反对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6%;弃权16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3%。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荆世平、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夏琛、荆京平、荆江、铜陵恒世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齐军、吴之星、朱小华因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6.《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8141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2%;反对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弃权9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23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8%;反对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9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1%。
7.《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08227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7%;反对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80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3%;反对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8.《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64%;反对1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4%;
弃权99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88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48%;反对1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4%;弃权99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荆世平、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夏琛、荆京平、荆江、铜陵恒世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齐军、朱小华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关联方,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9.《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84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40%;反对1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4%;
弃权9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03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8-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90%;反对1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4%;弃权9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5%。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荆世平、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夏琛、荆京平、荆江、铜陵恒世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齐军、朱小华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关联方,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95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12%;反对1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7%;
弃权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13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79%;反对1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1%;弃权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6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荆世平、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夏琛、荆京平、荆江、铜陵恒世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齐军、朱小华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关联方,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9-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田雅雄李艳君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