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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铭达: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2 00:00 查看全文

恒铭达 --%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保荐”或“保荐人”)

作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不超过 69051529.00 股。截止 2024 年 7 月 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04202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5999869.6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286624.29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

320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亦与专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根据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原计划拟投入募调整后拟投入募集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集资金金额资金金额惠州恒铭达智能制造

1117539.68116000.0074328.66

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117539.68116000.0074328.66

1注:“惠州恒铭达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备案名称为“惠州恒铭达电子材料与通信器件产业升级建设项目”。

2、2024年8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增资金额合计74328.66万元。

3、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项目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入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均不发生变化。

三、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公司基于对项目整体规划和实际业务开展的需要,拟增加“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惠澳大道西侧矮岭段(厂房 C)”为“惠州恒铭达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的实施地点,以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除上述变更外,募投项目的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调整前实施地点调整后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沿河路地段

惠州恒铭达智能制造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厂房)

基地建设项目沿河路地段(厂房)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惠澳大道西侧

矮岭段(厂房 C)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若需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批等程序,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惠州恒铭达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是根据该募投项

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目的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海涛彭果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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