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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铭达: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恒铭达 --%

证券代码:002947证券简称:恒铭达公告编号:2026-042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6年4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

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4月24日,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时,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6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一)调整激励对象名单的情况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部分股票期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将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7名调整为25名,授予的权益总数不变。

(二)调整行权价格的情况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8773694.00股后的24743564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123717821.00元=247435642.00股×0.5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4.828778元/股计算。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根据以上公式,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43.76元 /份调整为

43.76-0.4828778≈43.28元/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约定;(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内容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4)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和首次授予事

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

(四)《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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