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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国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88265537

邮箱: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

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的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公告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

2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4:30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3栋四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1204423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36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

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191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0887%。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52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80%。

3法律意见书

3.中小投资者报名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68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388%。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8%;反对13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8%;弃权

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法律意见书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4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51%;反对1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84%;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8%;反对13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8%;弃权

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4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51%;反对1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84%;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8%;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5%;弃权

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88%;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71%;

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1%。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2%;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5%;弃权

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5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98.5964%;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71%;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2%;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5%;弃权

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64%;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71%;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6%;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5%;弃权

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16%;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71%;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7.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6%;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5%;弃权

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16%;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71%;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6法律意见书

的0.0114%。

8.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43%;反对13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8%;弃权

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02%;反对1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84%;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9.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28%;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04%;弃权

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16%;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71%;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回避表决情况:唐崇武、徐华芳、淮安旭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淮安中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龙玉峰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1关于董事长唐崇武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53%;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31%;弃权

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7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98.5293%;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6%;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回避表决情况:唐崇武、徐华芳、淮安旭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淮安中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0.2关于董事储倩女士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5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53%;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31%;弃权

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93%;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6%;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回避表决情况:唐崇武、徐华芳、淮安旭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淮安中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0.3关于董事邹展宇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84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9%;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1%;弃权

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93%;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6%;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回避表决情况:邹展宇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0.4关于董事袁源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87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3%;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7%;弃权

8法律意见书

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93%;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6%;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回避表决情况:袁源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0.5关于董事龙玉峰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96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1%;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9%;弃权

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93%;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6%;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回避表决情况:龙玉峰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0.6关于董事徐清平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2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8%;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2%;弃权

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93%;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6%;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10.7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2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8%;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2%;弃权

9法律意见书

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93%;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6%;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1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1.1关于监事丁宏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2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8%;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2%;弃权

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93%;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6%;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11.2关于监事罗莲女士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2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8%;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2%;弃权

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93%;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6%;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11.3关于监事刘艳女士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2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8%;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2%;弃权

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法律意见书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93%;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6%;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12.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8%;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2%;弃权

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4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51%;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6%;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13.审议并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6%;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5%;弃权

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16%;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71%;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1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7%;反对1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4%;弃权

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法律意见书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26%;反对1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60%;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15.审议并通过:关于对外出租部分物业及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6%;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5%;弃权

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16%;反对1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71%;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2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高雯杨雪松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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