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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国际: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

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4月16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3栋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唐崇武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00516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35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投资者”)共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06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98941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4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75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6%;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6%;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6%;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4、《关于预计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6%;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5、《关于预计2026年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6%;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6、《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5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5%;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6%;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关于董事长唐崇武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41%;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2%;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02《关于董事储倩女士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41%;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2%;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03《关于董事邹展宇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08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1%;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2%;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04《关于董事袁源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46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4%;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2%;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05《关于董事龙玉峰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28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0%;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22%;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06《关于董事徐清平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6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54%;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

7.07《关于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6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54%;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

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48%;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关于对外出租部分物业及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48%;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9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6%;反对5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6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4%;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451%;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四、结论意见

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马卓檀任欢程梦珂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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