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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医疗: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2023年度奥美医疗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24 查看全文

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18G20220067-00003号

致: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蔡丹律师、赵米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1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年10月2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下午14:30在湖北省枝江市

七星大道18号奥美医疗总部大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1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

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下午3: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414593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33265407】股的【65.469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4119267】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33265407】股的【0.6505】%。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39091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33265407】股的【37.7553】%。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175501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33265407】股的【27.7138】%。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且议案对中小投资者依法单独计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

3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均经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414514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德堂

承办律师:

蔡丹

承办律师:

赵米悦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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