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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医疗: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

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和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各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

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1—第五条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须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全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依法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财务信息、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2—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基建工程、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

产处置等进行专项审计;

5.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3—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6.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7.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8.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9.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审计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

及其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银行开立账户情况,外部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检—4—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合同,现场

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

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

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

位、部门和个人,可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5—(十)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十一)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

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6—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7—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

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因审计力量不足可聘请公司内部

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经公司同意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六章奖惩

—8—第二十二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商业

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接受审

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

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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