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确保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合同专用章、董事会印章、部门印章和电子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没有特别规定的,由全资子(孙)公司、控股子(孙)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
第四条公司印章主要分为公司级印章、部门级印章、功能专用章和电子印章,具体情况如
下:
1.公司级印章:代表公司最高意志,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合同
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董事会印章。
(1)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3)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合同、协议、订购单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2.财务印鉴章:风险等级视同公司级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等银
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3.部门级印章:限于特定业务场景,主要包括财务印鉴章、部门印章等。
(1)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用于特定事务,仅
限公司内部使用,主要包括部门专用章、人事专用章、档案专用章等。
4.电子印章: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可采用合法授权的电子印章,并用于签署
电子文件,适用于对公文、证照、合同订单、凭据、流转单、函件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其使用范围、审批权限、效力与所对应的实体印章一致。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启用、停用与更换
第五条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印章的刻制由公司需求部门或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
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公司级印章报公司总裁批准后,由总裁办负责办理。部门级印章和功能专用章由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分管副总裁批准后,由总裁办负责办理。
如因印章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需重新刻制印章时,亦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刻制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国家法定管理部门指
定的地点办理,严禁在非法定机构刻制印章。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七条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印章管理员到总裁办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留样备案登记,以便备查。印章启用前应发布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
第八条如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因,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应
由印章管理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经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批准后,及时将旧印章交回总裁办,并建立印章废止登记台账,注明废止印章名称、时间等具体内容,印章作废,必要时要发布印章废止公告。总裁办应将已废止印章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三年后再销毁。(印章如被国家法定管理部门要求收回的除外)
第九条公司申请、换领、注销电子印章的,应当在合法的印章平台完成身份认证并如实提
交相关申请材料。公司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未经授权,公司及子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申请、换领、注销电子印章。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分级管理、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为确保印章
存放安全和规范管理,公司级印章应分类别、分开存放于不同印章保险柜,由总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部门级印章和功能专用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各级子公司的公司级印章原则上应由总部指定专人统一归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公司总裁授权独立开展印章管理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要求自主开展印章保管工作;未经授权的子
公司若需长期(超过30天)自行保管印章,应通过线上办公系统发起《证照印鉴移交申请表》,审批通过后自行保管。参照本制度要求在当地设立符合安全标准的印章保管设施(保险柜、监控等),指定双人保管,并向总部报备保管人员信息及启用日期,使用结束再移交回公司总部保管;
若该子公司短期(30天以内)使用印章,应通过线上办公系统发起《证照印鉴外借申请表》,在申请范围内使用印章,使用结束后及时归还公司总部。
第十一条印章的管理:
1.印章管理员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总部分别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其中,公章、合同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保管人不为同一人;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部门级印章和功能专用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2.印章管理员职责
(1)负责印章的保管:各印章管理员须按照本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合规使用印章;
(2)各类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应放在保险柜或档案柜加锁保存,应随时检查印
章管理使用情况。印章使用时,要随用随拿,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用后归位,严禁随意放置;
(3)对用印经办人的用印文件及签批流程需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在用印文件内容无
误及签批流程完备后按本制度使用印章;如发现用印文件内容有误或签批流程不完备的,印章管理员不得用印,并将原因告知用印经办人,由用印经办人更正并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4)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用章,禁止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证明)、空白介绍信
及有空格未填写的合同等相关文件上盖章;确因特殊业务需要(如批量签发授信文件)必须
在空白文件上预盖章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单独决议授权,并逐份登记编号、限定用途、限时收回。未经前述程序,任何空白用印均视为无效,并追究行为人责任。
(5)印章管理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临时授权其他专人进行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以免贻误工作。公司级印章如需长期变更印章管理员,须经公司总裁同意;
(6)印章如有遗失或损坏须立即向总裁办书面报告,总裁办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追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作废等;如遗失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必须登报声明。
第十二条印章的使用
一、公司印章的使用须按公司的审批规定,审批流程完结后方可用印,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级印章:
(1)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用印经办人在线上办公系统发起用印申请流程,注明用印文件名称、用印文件类型、文件份数和用印事由、用印资料抄送去向,并上传电子版用印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若相关用印文件涉及财务、法律等相关条款,还应加签财务、法务负责人审查)、分管副总复核、总裁批准后,方可用印;
(2)合同专用章:用印经办人在线上办公系统发起合同审批流程,注明用印文件名称、交易方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合同类别,并上传电子版用印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法务审查,分管副总复核,总裁批准后,方可用印;
(3)董事会印章:用印经办人在线上办公系统发起用印申请流程,注明用印文件名称、份数和用印事由、用印资料抄送去向,并上传电子版用印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2.部门级印章:用印经办人填写相关印章使用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
3.印章管理员应坚持原则,用印前要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未办理审批流程的不得擅自用印,用印件内容有误的有权拒绝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用印完成后规范填写《用印登记台账》。
4.相关部门在接收到电子公文前,应验证公文电子印章的合法性。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
公文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紧急用印程序
如因不可抗力或系统故障无法通过线上办公系统审批,且用印事项确有紧急必要性,可由用印经办人填写纸质《紧急用印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印章管理员必须在用印后24小时内,将紧急用印的全部文件扫描件及情况说明上传线上系统,并督促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完正式审批流程。紧急用印的审批权限不得低于正常流程,严禁事后补签时更改用印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印章的外带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用印经办人在线上办公系统发起印章外借审批流程,并详细注明外出用印的原因、时间、地点、办理的业务以及归还时间,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总裁批准后,由印章保管员与用印经办人共同前往办理,严禁一人独自外带印章。印章外出期间,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用印经办人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印章使用完毕后应立即交回。
第十四条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或存在缺陷不能使用的,应立即交回印章管理员处销毁。
第十五条公司各印章管理员须加强对各类印章使用的日常管理,确保用印安全。公司审计
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非法使用印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如因保管不慎,导致印章遗失、损毁、被盗的,对责任人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如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