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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构建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包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统一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的,应当在董事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调整依据

第七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参考行业内同类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津贴水平,结合公司规模及独立董事履职工作量确定,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其他报酬;

(二)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根

据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规定领取基本薪酬,并以绩效评价结果领取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

(三)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董事津贴;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规定领

取基本薪酬,并以绩效评价结果领取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具体比例根据岗位层级及激励导向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应由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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