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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52证券简称:亚世光电公告编号:2025-042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29日

首次授予数量:1600000股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51人

首次授予价格:10.35元/股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5年9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并以10.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600000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概述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含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占本激励计划授占本激励计划公序号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予限制性股票总告日公司股本总(万股)数的比例额的比例

1贾艳财务总监6.503.25%0.04%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153.5076.75%0.93%干等(共50人)

预留部分40.0020.00%0.24%

合计200.00100.00%1.22%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35元/股。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以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限售期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限售期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4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限售期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解除限售安排一致;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限售期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5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限售期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5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

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6、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A)限售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第一个限售期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

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第二个限售期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

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第三个限售期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4%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于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A)限售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一个限售期2026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2026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20%低于16%

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二个限售期2027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2027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30%低于24%

业绩完成度与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情况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考核年度公司营

An≤A<Am X=A/Am

业收入(A)

A<An X=0%

公司根据各考核年度考核指标的完成度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的比例,根据考核结果对应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90分以上80-9060-8060分以下

分数段(含90)(不含90)(不含80)(不含60)

解除限售比例100%7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5年9月13日至2025年9月22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24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披露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9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并以10.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60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9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60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35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29日

2、首次授予数量:1600000股

3、首次授予人数:51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含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授予价格:10.35元/股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情况:

首次授予情况获授的限制占本激励计划授占本激励计划公序号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予限制性股票总告日公司股本总(万股)数的比例额的比例

1贾艳财务总监6.503.25%0.04%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153.5076.75%0.93%干等(共50人)

预留部分40.0020.00%0.24%

合计200.00100.00%1.22%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00000股,以2025年9月29日的收盘价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总摊销费用为1385.60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预计摊销的总费用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股票数量(万股)

160.001385.60212.46725.13344.86103.15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2025年9月29日为授予日,并以10.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00000股。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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