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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52证券简称:亚世光电公告编号:2025-044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继涛(JIA JITAO)、贾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继涛(JIA JITAO)、贾艳:经查,我局发现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世光电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导致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1、部分出口业务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早于控制权转移时点,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2、未对原材料和在产品进行跌价测试;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进行存货跌价测试时,未考虑税费和销售费用的影响;未考虑亏损合同的或有事项。上述行为造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3、公司标准成本核算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定期更换取数标准,且存在某

些成本中心漏改的情况,以及费用总额与工时总额口径不一致,相关部门给定工时有误等情况,影响不同期间的营业成本。

4、部分未满足条件的库存商品列报在发出商品项目。

5、年度采购总额计算错误,造成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披露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

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贾继涛(JIA JITAO)及财务总监贾艳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贾继涛(JIAJITAO)、贾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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