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年11月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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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期间内,其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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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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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主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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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行为参考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
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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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
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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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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