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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
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参会事项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8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合肥市
蜀山区清华路科技园11号楼瑞丞基金五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姚
瑞波主持会议,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21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22675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27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01260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58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117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214144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91%。
2.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
日2026年4月1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3.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全体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127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0%;
反对9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323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3934%;反对90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93%;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2%。
(二)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127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0%;
反对9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323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34%;反对90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93%;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2%。
(三)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09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7%;
反对11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7%;弃权
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4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290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12%;反对116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84%;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5%。
(四)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69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6216%;
反对4944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73%;弃权
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1%。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4660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146%;反对4944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087%;
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7%。
(五)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06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6%;
反对1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1%;弃权
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263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52%;反对1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62%;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6%。
(六)审议《关于给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803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105%;
反对5409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0%;弃权
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0005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9803%;反对5409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400%;
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8%。
(七)审议《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617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1%;
反对59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6%;弃权
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43%。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8145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18%;反对592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96%;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6%。
(八)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120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0%;
反对9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317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20%;反对90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93%;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6%。
(九)审议《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11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8%;反对9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2%;
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320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709%;反对90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493%;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98%。
关联股东合肥瑞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瑞丞鸿图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京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量不计入计票总数。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本页无正文)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洋
见证律师(签字):
姚培华
见证律师(签字):
聂小雪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