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5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09月 21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9月 21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9月 21日的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大道一号鸿合大厦办公楼 16层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瑞波先生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8、关于公司有效表决权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3663991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4404440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张树江放弃剩余持有的公司
17860872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5%)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与〈表决权放弃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综上,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14374600股。9、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8人,代表股份 110578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8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人,代表股份 107459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2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3人,代表股份 3119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3人,代表股份 3119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3人,代表股份 3119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2%。
10、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同意 表决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编码 股数(股) 比例 结果
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姚瑞波先生为公司第四 总表决情况 110505918 99.9340%
1.01 当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3046610 97.6608%选举王陈琛女士为公司第四 总表决情况 110502914 99.9313%
1.02 当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3043606 97.5645%选举彭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总表决情况 110502910 99.9313%
1.03 当选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3043602 97.5644%选举战丽娜女士为公司第四 总表决情况 110502910 99.9313%
1.04 当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3043602 97.5644%2.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宋利国先生为公司第四 总表决情况 110505912 99.9340%
2.01 当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3046604 97.6606%选举李姚矿先生为公司第四 总表决情况 110502911 99.9313%
2.02 当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3043603 97.5644%选举黄福平先生为公司第四 总表决情况 110502914 99.9313%
2.03 当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3043606 97.5645%上述提案均获得股东会投票表决通过。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姚瑞波先生、王陈琛女士、彭骥先生、战丽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宋利国先生、李姚矿先生、黄福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均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姚培华、马秀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09月 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