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6证券简称:西麦食品公告编号:2025-051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广西桂林高新技术开发区九号小区3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8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18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3日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庆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0名,代表公司股份
32584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57%。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聘请的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31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9%;
反对3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634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33%;反对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5%;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3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
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637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7%;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3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
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637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7%;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3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
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637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7%;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2553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637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7%;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3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
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637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7%;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3.0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1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5%;
反对3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61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86%;反对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3%;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3.0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2553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637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7%;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3.0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3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
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637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7%;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3.0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51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5%;
反对3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61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86%;反对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3%;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易明辉、何凌一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