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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麦食品: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55号

致: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信达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

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4日。

经核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月14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14:0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名,持有公司股份

47268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1.173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1名,代表公司股份

784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022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5%;

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38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13%;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82%;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5%。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0219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

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33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476%;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1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5%。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0219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

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33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476%;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1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5%。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021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6%;

反对2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2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28%;反对2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67%;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5%。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0223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3%;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37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86%;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0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人数暨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021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

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3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2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4%;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5%。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1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71%;反对259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24%;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2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71%;反对25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24%;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5%。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8020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0%;

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2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46%;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4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5%。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

李忠易明辉陈珍琴

202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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