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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技术: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6-03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2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40145-00003 号

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隋晓姣律师、刘思雨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四)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五)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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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七)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八)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九)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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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根据2025年5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5月 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了《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6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彭绍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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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07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2738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14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0460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691%。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持股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77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4%。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20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60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0%。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所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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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与德恒

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385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606%;

反对30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03%;弃权4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9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3712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48%;

反对3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43%;弃权5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372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54%;

反对31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55%;弃权4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9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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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372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54%;

反对31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55%;弃权4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9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376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68%;

反对31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40%;弃权4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9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3938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638%;

反对32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99%;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575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044%;反对328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52%;弃权16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370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45%;

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53%;弃权5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225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491%;反对316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37%;弃权51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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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5332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233%;

反对114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33%;弃权5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515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214%;反对1145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681%;弃权59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3548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83%;

反对32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72%;弃权6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675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190%;反对32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29%;弃权61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8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3492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61%;

反对34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348%;弃权4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115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914%;反对340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34%;弃权4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5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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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十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3616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10%;

反对32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89%;弃权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355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955%;反对32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95%;弃权50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35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75%;

反对3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312%;弃权5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455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96%;反对3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94%;弃权53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3481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57%;

反对33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312%;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005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467%;反对331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34%;弃权58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9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肖黄鹤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隋晓姣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刘思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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