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1.2026年3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3月1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1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31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3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31日在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
1号楼(农商财富大厦)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于丰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346354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3.2898%。其中:
2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共计55355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212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9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792803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3.0769%。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吸收合并青岛即墨惠民村镇银行并改建为分支机构的议案》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关于吸收合并
青岛即墨惠民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村镇银行并改建为分支机构
234054480399.7524%51896000.2212%6197000.0264%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3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许成宝贾仟仞雷镭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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