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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符合法规,保障股东知情权

九方智讯 01-06 16:00

1月3日有投资者向小熊电器(002959)提问:证券法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在2025年12月29日贵公司提出:“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请问贵公司的该项做法是否符上述法规?

1月6日公司回答表示:您好。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在核实股东身份后,依法向股东提供其有权查阅的特定文件,这是保障股东法定知情权的必要行为。该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与“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的规定并不冲突。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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