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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59证券简称:小熊电器公告编号:2025-027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沿江北路22号小熊织梦园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一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股东在本次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96959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941%。(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703867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剩余的股份数量为21364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54902274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5781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2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21177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7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人,代表股份7892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0人,代表股份7887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21%。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6947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1%;反对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80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6%;反对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2、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表决情况:同意96946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同意7879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2%;反对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292%;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3、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6946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9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2%;反对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4、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6937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0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0%;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2%;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5、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6937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0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0%;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5%;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6937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0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0%;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5%;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7、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5699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00%;反对1256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7%;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32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294%;反对1256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74%;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8、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6919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8%;反对36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52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9%;反对36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

9、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6832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5%;反对120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7%;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65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48%;反对120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16%;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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