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8层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苏毅律师、李亚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4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3月26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告。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1法律意见书了《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变更公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号北京北大博雅国际酒店大学堂4+6号厅”。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14:30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蔡为民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上午9:15—下午15:00。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51人,代表股份
433305674股,占总股份的58.2409%,均为截至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人,代表股份329194891股,占总股份的44.247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29人,代表股份104110783股,占总股份的13.9936%。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和《变更公告》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新增议案的情形。
2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承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274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
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274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
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274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
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030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
反对2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3法律意见书
5.《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274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
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6.《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274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
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四、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楠
承办律师:
刘苏毅李亚峰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