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8层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致: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蒋红毅律师、李亚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特别法律顾问。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A座四层会议室召开,
1法律意见书
由董事长蔡为民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下午15:00。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222人,代表股份
448207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401%,均为截至2026年4月
16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351766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5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8人,代表股份96440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99%。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新增议案的情形。
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代表和承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2法律意见书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8090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4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弃权75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80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反对12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弃权30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8092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3%;反对4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弃权735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4.《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7901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8%;反对190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
弃权1155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447891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6%;反对189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弃权1264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四、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智慧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楠
承办律师:
蒋红毅李亚峰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