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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青鸟消防”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青鸟消防实施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青鸟消防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本所及签字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青鸟消防的股份,与青鸟消防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1法律意见书

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青鸟消防如下保证:青鸟消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青鸟消防本次注销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签字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青鸟消防实施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及相关授权

(一)2020年5月15日,青鸟消防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批准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青鸟消防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事项进行了授权,其中与本次注销有关的事项如下:“……(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等……”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五章第一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第四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禁售期”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截至2025年5月13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11名激励对象未在该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公司将注销其所持有的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本次注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5年6月9日,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青鸟消防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三)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注销的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302294份。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3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楠

承办律师:

蒋红毅刘苏毅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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