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8层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蒋红毅律师、李亚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
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5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年11月15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
1法律意见书
年12月4日(星期四)14:45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A座四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蔡为民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4日上午9:15
—下午15:00。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318人,代表股份
445627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17%,均为截至2025年11月
28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
346652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95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
东共315人,代表股份98974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64%。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新增议案的情形。
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承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5244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0%;反对3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弃权49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5339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6%;反对2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弃权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3.《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441213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97%;反对4375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18%;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4.《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44121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99%;反对4373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15%;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3法律意见书
5.《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441205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8%;反对4380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9%;弃权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44121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92%;反对4379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9%;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441355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5%;反对4234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03%;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44127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40%;反对4314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83%;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441281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法律意见书
的99.0248%;反对430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65%;弃权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10.《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表决情况:同意445403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8%;反对18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弃权36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445302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2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12.《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5024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9%;反对563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四、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5法律意见书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楠
承办律师:
蒋红毅李亚峰年月日



